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第三人陳0娥在場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為其兒子 (非債務人)使用,債務人很少居住。經轄區派出所警員偕同債權人查報,仍無從得知占用建物之 第三人權源為何。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已第三人占有使用中,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另本件建物謄本未登載單獨停車位編號,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 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 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