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楊美玲陳報及查封時共有人楊穎稘在場陳稱,屋內尚遺留有家具、生活雜 物,惟已無人居住使用。又據共有人表示,陽台旁房間有潮濕跡象,然並非滲漏水,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四、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 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執行,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 人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標的物據在場共有人陳稱有汽車位,為抽籤輪動無固定位置,查封時編號為B2-A98。本 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停車位拍定後不進行 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