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9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86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洪○瑕在場稱1984建號建物係債務人邱治凡、邱大榮依 渠等之被繼承人陳○子意願,讓伊及伊之女兒同住,伊與債權人有訂租約,租期自111年4月 20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且同意到112年4月19日不再續約;另車 位是3個月抽一次,有抽到才可以停車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㈢112年5月24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1865建號建物係東方旺族社區;社區保全人員在場稱 1865建號建物係停車場,停車位係住戶每3個月抽一次,抽到人才能停車使用,債務人迄今沒 抽停車位,車位管理費為一次繳清一期(3個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且拍定後,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