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59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共有人周永超、周秝溶稱,現由周永超自 住使用,惟並未提出分管契約等占有使用權源文件。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本件拍賣標的856-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63弄、長 泰街73巷27弄、長泰街19巷交叉處,現為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此筆土地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須與前揭5597建號建物及856地號 土地一併移轉,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