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房屋占用人拒絕執行人員入內,亦拒絕告知房屋現況。經本院囑請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到場履勘,警局回函稱房屋係由占用人蔡蠡居住使用,無火 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及2931號民事判決,已認定 蔡蠡為無權占有本件不動產,另債務人即房屋所有人詹慈彥亦具狀稱蔡蠡對本件不動產無占 有權源,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 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現況調查情形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 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 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 人注意。 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 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 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 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 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 估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