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之查封筆錄記載略以: 1、對面鄰居表示830建號建物很久沒有住人。 2、577地號土地為藝術家社區前方道路,部分有種植農作物,部分為【房屋門牌號:楊梅區民有一路91號】建物占用。 (二)據本院查封筆錄及債務人陳報狀記載略以: 1、830建號建物屋內家俱已搬空,地上散落廢棄衣物及垃圾,頂樓前陽台加蓋採光罩,惟未封閉。嗣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陳報屋內無人居住,門前停車空間堆置雜物、垃圾等。 2、577地號土地為社區門口空地、社區車道及停車場(非社區專用),部分為菜園、有鐵皮建物座落。 (三)57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其座落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自行解決。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4筆不動產合併拍賣,若應買人就其一不動產不具應買資格者,則就全部標的不得應買。 三、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非優先承買標的」。 四、本件拍定後,830建號建物暨360-24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57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 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七、本件拍賣標的577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 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八、本件拍賣標的577地號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 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三、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