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12年5月25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小姐在場陳稱伊係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租期自111年9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每月租金2萬元,有書面租賃契約,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於地下一層有一停車位(編號89號);嗣債權人於112年5月30日具狀表示本件建物前廳天花板有部分水泥脫落剝離,一小段鋼筋外露,客廳冷氣上方有部分牆面龜裂(無法確認究為水泥龜裂或木作龜裂),洗手間鏡子上方有部分磁磚龜裂。本件建物於108年7月31日經地政機關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前開租賃關係係成立於假扣押查封登記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之規定,前開租賃關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121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675建號拍定後不點交。二、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6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083102號函所載,本件建物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截至112年6月7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建物申請資料,故本件建物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五、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八、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九、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