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320、1866建號建物除1樓出租予第三人之房間及2樓閣樓出借予第三人之1間房間不點交外,其 餘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楊志堅之母在場稱建物1樓由係楊志堅及其家人 居住,2樓係債務人楊金居住等語;經檢視發現屋內屋況老舊,1樓與2樓內部不相通,且各自 有獨立出入口,建物後方有增建。同年4月12日現場執行時,楊志堅在場稱1樓其中一房間出租 予第三人林○池,1樓增建部分內部相通,作廚房使用,另有獨立出入口等語;楊金在場稱2樓 其一房間(閣樓)出借予第三人翁○珠,無出借期限,2樓增建部分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 口,2樓另有內梯通往頂樓增建之閣樓,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2樓增建部分有一廁所、雜 物間;閣樓部分隔為2房間,現由楊金及翁○珠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㈢依楊志堅與第三人林○池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期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租金 每月新臺幣6,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 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186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5月12日函覆稱:1866建號建物係整幢違 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旨案1樓經調閱83年空照圖因拍攝角 度問題無法判讀,復經派員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之情事,本處予以拍照 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續處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