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場履勘,結果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 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登記為一般事務所,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 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 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 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