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301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伶在場表示係受債務人委託,建物目前無人居住, 亦無出租他人,屋內潮溼、空氣不流通、有輕微壁癌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同 年2月20日函復稱: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