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之父親,其稱本 件拍賣建物為其一人居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1791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05日),住宅區」, 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復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附近有 鐵路之設施,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況及使用情況,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等事 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 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