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為自住,為凶宅,不知 是否為輻射、海砂屋。無地震、火災受損受創之情形。無漏水,但有壁癌。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 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又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 故應無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惟仍需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 子含量是否超標。 二、據地政人員稱13-221、13-1686地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基地(已編為11592號建物併入本 件拍賣)。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2年6月5日楊警分刑字第1120019055號函所附員 警查訪表載,受訪人稱本件標的址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事件,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13-221、13-1686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區,上開計 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賣, 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