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共有人劉德勝在場表示,拍賣標的為其自行居住,有漏水,無其他影響交易之重大情 事。本件債務人自行居住,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另本件有2、3樓增建,經測量後編定臨時建號。本件277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 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 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30067號函文,通知 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 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 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之權。於公同共有物之變賣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此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 準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 四、依樹林區公所回函,拍賣標的3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五、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