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場履勘,結果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債務人因他案無法實際占用本件建物,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 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 交。
三、增建部分係違建,其中有部分占用第三人等之土地,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 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 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