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有第三人周oo在場,其表示因債務人向其岳母借錢,所以讓他使用居住一樓。後另有第三人陳oo具狀陳報其對於本件建物一樓為有權占有。後經本院履勘本件建物二、三樓,有第三人華oo在場,表示二、三樓均由其居住使用,此房屋係其母親向原屋主購買,為有權占有。本件因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1374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5.3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拍定人無 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三、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 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 行情況及警局回函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 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 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四、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 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 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 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 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