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前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下稱新北行政執行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 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履勘,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三峽區(下同)大埔段二鬮小段42-1地號土地 為薇多綠雅社區活動中心(門牌號碼: 新北市三峽區二鬮路136巷20弄2號)旁籃球場沿人行道 部分,至同巷弄35號對面電線桿(編號: 192603)範圍之一狹長型土地;大埔段二鬮小段42-2 地號土地為前述活動中心旁之游泳池部分。爾後,該分署於112年8月1日再次履勘本件建 物,經開鎖入內後,查該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經檢視並無增建、漏水及龜裂情事。另薇 多綠雅社區主任表示,債務人尚積欠管理費等語,有新北行政執行署查封筆錄在卷可稽。 二、本件拍賣標的應無人占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 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 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嗣新北行政執行署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 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經初步調查,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然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應自行調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等 等。 四、本件拍賣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查無非自然死亡、因地震受損或高氯離子建築物之情事, 但曾受理新北市三峽區二鬮路136巷20弄2號救護案件,尚查無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 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 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 人注意。 七、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