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權人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增建、車位。另經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覆,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 不點交外,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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