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現場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 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依社區公告,公設部分尚未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三、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2個停車位,車位於B2編號1、2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 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 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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