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中和區復興段2-2、2-3地號係位於社區旁中和區中正路17 巷之巷道。 二、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債務人不在場,據「比利時社區」之保全稱,系爭房屋由 債務人自住,另地下室B2-130號有一機械式停車位。後債權人、債務人陳報結果亦同,另囑 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赴現場查報結果亦同。 三、因系爭3717建號之建物由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點交;而位於B2-130號之機械停車位係共同 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 定後不點交。 四、另債務人不在場,且在場人亦不清楚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 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 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 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