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0270建號建物(含停車位B2-14)拍定後點交;57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7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0地號土地上有東湖畔社區(門牌號碼:新 北市汐止區湖東街36號1至10樓及38號1至7樓)建物占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同年9月23日函 復稱570地號土地係108汐使字第0205號(103汐建字第036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2年9月15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10270建號建物屋內已搬空,僅留些雜物,應無已無人 居住;東湖畔大樓管理員在場表示有位於B2-14之平面車位,無出租他人使用等語。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