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拍定不點交。 (二)112年9月13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蔡小姐表示建物為其代租給員工使用,目前由蔡小姐及兩 位員工使用,停車位B3-319號亦是租給員工使用等語。第三人喬○凡於112年11月24日向本 院陳報租約,並稱本件標的是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等語。依租約記載,出租人為喬○凡,停 車位租期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6年3月30日,每月租金2000元,建物租期自111年3月1日起至 116年2月28日,每月租金15,000元,不含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 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