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於105年12月16日查封,債務人之夫在場稱建物無人居住、未出租他人,有汽車車位B2─36、機車車位B1─136。依債權人陳報,汽車車位出租中,客廳窗戶打開會聽到高鐵列車經過的聲音,廁所部分有些微漏水但已處理完成。惟前揭機車車位B1─136部分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且法院於112年9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夫未稱有機車位,實際上機車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二、法院於112年9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夫在場稱:標的建物及所附車位B2─36出租,租金每月新臺幣16,000元,租約自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另經肉眼檢視,屋內天花板壁紙有浮起現象,且全屋皆有;另B2─36車位地面略有損,現正常使用中。三、本件標的建物於法院105年12月16日查封時並未出租,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七、本件標的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於105年12月26日查訪,標的之保全稱105年1月19日有承租人於屋內燒碳自殺身亡之非自然死亡情形;另經本件復函詢,該局於112年9月14日函覆:經查該分局刑案現場勘查資料,無相關資料,惟有關不動產有無自殺或他殺事情,警察機關無建立相關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請投標人注意。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