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本件標的係由債 務人與其自住,並稱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情形,管委會表示債務人有一個汽 車停車位,在B3-83A,有一個機車停車位,但位置不固定。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 意。 三、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3年1月15日山警分偵字第1130001042號函所載,經查詢鑑識 中心現有資料庫未發現有至本件標的址勘察死亡案。 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16地號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之第五種住宅區,公共設施用 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2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20096422號函所載,「善捷段16地號 領有(109)桃市都施使字第龜00666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 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 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