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650、311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4月2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余○紡及其配偶在場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嗣後陳 報其占有使用權源係向債務人無償借用;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他人使用,承租人係許○彬;有配 賦平面停車位,位於B1編號31,無出租他人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3111建號建物係夾層增建,為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無法以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工程處查覆屬垂直增建之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