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家人同住。非 輻射屋、海砂屋、凶宅,不會漏水,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情形,但有地層下陷、牆壁龜 裂、地面塌陷等情況,1樓廚房牆面傾斜,部分地面有裂痕、傾斜。另據鑑價報告稱1樓客廳 及廚房有地基下陷之問題、2樓梁柱有龜裂之問題。另地政人員稱1、2、3樓均有增建(已編 為657臨時建號併同拍賣)。 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有占有國有地之情形,並經管理機關通知應於公告期限內自行移除佔 用物,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止。另據地政人員112年11月1日測量增建建物結果,建物之一樓 仍有部分佔有國有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建物657建號 (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該 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249地號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