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154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二)112年10月1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1542建號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1527建號為地下一層,供停車場使用,債務人所有之車位編號為52號,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