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標的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二、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3682建號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76號。依債權人陳報狀所載, 債務人親屬稱上開76號車位為汽車停車位,位於b2,且本件標的另含1機車停車位,位於 b1,編號21號。實際上車位使用權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編號、現實占用 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民國75年12月5日)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 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