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建物112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 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員會同債權人履勘查訪現 場結果相同,有卷附該局112年6月6日回函可稽,另本執行 法院112年11月16日現場測量時,敲門仍無人回應,由鎖匠 開鎖入內,屋內洗衣機運作中,顯係有人居住,又第三人謝 承峰(即原共有人之一)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本院收受日期 為112年11月17日)陳報建物客廳、廚房之照片,主張房屋為 其占有使用中等情。查第三人謝承峰並非本件債務人,亦非 對於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與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及 第2項應予以點交之規定不符,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六、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 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 議。 七、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 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 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 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 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 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