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2月7日查封筆錄,拍賣標的建物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並有將房 屋出租予第三人張建堯居住使用房屋,其承租租金每月3萬元;據在場人表示,社區另棟曾 有發生自殺事件,另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其中有間房間有輕微滲水情形,請投標人注意,以評 估是否應買;債務人稱本件含位於地下二樓之停車位3個(編號229至231號),該社區每月 需繳納管理費8,000元。又停車位編號及數量均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僅供參考,實 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 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另依債務人陳稱,承租人為其友人,該租約原有簽訂書面租約,因相識多年故後來沒簽訂書 面租約,承租人承租的範圍包含次主臥房、公共區域及其中一個車位。本件拍定後,就承租 人使用之部分(次主臥房及房屋公共空間、車位1個)不點交,其餘就債務人占有使用之非 公共區域房間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查詢,其土地使用分區為 楊梅都市計畫住宅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 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 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 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