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3643、571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112年7月13日、112年10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家人 居住使用等語,並發現1至3樓有增建(即5717建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 區隔、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12月11日函復,5717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及 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及其他;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 檔列管。 (四)5717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