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112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檢視屋內房型為三房一衛,據債權人表示建物自其父(即原所 有權人)逝世後,即無人居住,屋內物品為家人留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是分割共有物事件,20751建號之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 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二人以上之共有 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