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附表編號1、2建物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5月6日假扣押查封標別1不動產時,債務人女兒林O伶在場表示其為債務人葉美妗與之 居住。110年8月17日測量增建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子買的現況就這這樣,不清楚增建 情形,經地政人員稱屋內大門外置放鞋櫃之空間為增建,1樓屋後廚房為增建,1至4樓樓梯 間、2樓樓梯間旁儲藏室、3樓整層及4樓洗衣間均為增建,1樓庭院旁邊之停車空間亦屬增 建,2樓前方花台亦屬增建部分。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表示1、2樓前後暨圍牆為 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1樓前、右側遮雨棚為水平增建違章 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頂(即第4層屋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 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二、本件於112年6月27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為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增 建部分於當初購買房屋時已存在,債務人未再擴建增建物。 三、6398建號建物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函示列管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6398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51地號0.73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經函查土 地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回復並未訂有租約,係屬無權占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未有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尚無申請辦理921、331地震震災後建築物 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另截至112年5月26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 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申請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 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中央段746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