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及函請警局查訪均未會晤債務人本人,惟據債務人之家人在場稱,該屋現由其與 其他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債權人查報並陳報本院之結果亦同。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占有 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 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二、913地號土地位於明德路二段62號地下二層左側停車場出口之土地,918地號位於明德路二段 56、58、60號建物之土地上,均有部分土地遭上開建物占用,上開土地為87使字第175號使 用執照(82建16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上開占用之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 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 三、另依債務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 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 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913、918地號,依據新北市工務局函示,為87使字第175號使用執照(82建 16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可能無法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