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1165建號係出租予第三人賴先生,1樓 有簡單祠堂,2樓隔成3個小房間,有聯通門可通往隔壁門牌50號建物,牆壁、屋頂嚴重斑 駁,債務人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情形。嗣債權人陳報租約,本件標的物租賃 期間自民國112年1 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惟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 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外觀及使用協調普通,室內保養維護狀況普通,部分牆面有壁癌 及水痕,經查證行政院輻射屋查詢系統、台灣凶宅網、報章媒體及房地產時事等相關資訊, 依上述資訊查證結果無相關勘估標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四、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3月18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15422號函所載,經查本件地 址於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錄。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26659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 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3)增建部分占用鄰地(1678-56地號),鄰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3月8日桃建照字第1130014903號函所載,1678-57地號並無發 照記錄,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 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