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現場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表示,建物配有停車位(經轄區警 員調查停車位號碼為29號),建物部分(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二、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沒有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本院於執行過程,沒有發現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存在一定風 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停車位可能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 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 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 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 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 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 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 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 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