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陳國隆在場,室內2房1廳1衛,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另自住 使用4樓上加蓋2房1廳1衛(增建部分即7822臨時建號),置有神明廳使用,目前無人居住,閣 樓天花板鋼筋露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二、本件782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65362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 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 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 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 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 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 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 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452建號查封時,在場人表示無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7822建號(4樓頂增建),閣樓天 花板鋼筋露出。另查本件標的未曾受理火災案件,惟於112年1月15日、4月7日及8日曾受理 救護案件,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26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171158號函可稽。依鑑定報 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 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 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 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