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 4 筆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成 1 標拍賣,以出價最高,且達到底價者得標。 二、本建物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美立方社區」內,本分署於 112 年 6 月 21 日現場查封 時,義務人不在場,經社區管理員表示,目前為無人使用之空屋,地下 1 樓有配賦編號 39 之機械停車位。又本分署於 112 年 9 月 13 日會同地政人員、管區警員開鎖後進行履勘 及測量,其占有使用現況如下:本建物格局為 2 房 1 廳 1 衛 1 廚 1 前後陽台 1 夾層,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本分署復於 113 年 4 月 16 日現場履勘,該社區一律使用桶裝瓦斯,現 斷水斷電中,另屋內遺留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 場,本分署尚須依拍定人之申請及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之規定辦 理點交,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應買人注意。 三、197 建號建物之建築完成日期為 106 年 8 月 16 日;1008 建號建物部分(即上述夾層)係未 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位於大門入口左側,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 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保存登記。另該增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 1123254931 號公文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受拆除之危險。又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復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 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四、地下 1 樓配賦編號 39 之機械停車位,經本分署 113 年 4 月 16 日現場履勘,該停車位現 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又該社區之機車停車位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每 2 年抽籤決 定使用權人,目前義務人並無機車停車位使用權。 五、308 地號土地為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 157 號前之空地,係供路人行走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 六、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307 及 308 地號之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及非自然 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分署於 113 年 4 月 16 日 現場履勘時,經執行人員目視,並無因地震受損之情事。 八、本分署 113 年 5 月 15 日現場執行時,經在場保全聯繫社區主委及保全公司專員,均表示 計算至 113 年 4 月止,義務人共欠繳 32 期管理費,合計 8 萬 7,236 元。另請應買人仍應 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九、拍定後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規定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