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91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連帶債務人饒美惠在場稱建物共隔成5間套房,1間套房自行居住使 用,4間套房出租他人使用,編號3房間出租予王敬傑居住使用,租金每月22000元,租期自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編號4房間出租予許世琦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12月1 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租金每月24000元(經延長至113年11月30日止,租金改為每月 22000元);惟本件係於112年10月27日辦理查封登記在案,上開租約皆於查封後訂立,不得 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二、共同使用部分2001建號所含之停車位位於B3,原編號為232、233、237、238號,為機械停車 位,因現改為平面車位,故編號僅剩232號(狹長型),停車位目前沒有出租,故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其餘233、237、238號停車位已無法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