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2850建號(不含停車位編號451、489)、3221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3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作為直播間使用,屋內有三房二衛,有 隔一層夾層。汽車停車位係B2編號451號及489號,均出租他人使用,沒簽租約,口頭約定二個 停車位一起租,每月3,000元。113年4月17日現場調查時,社區財務秘書稱住戶每戶配有1個機 車格位可以使用,為公設,三年一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322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主建物(2850建號建物)內部之夾層增建,從主建物內部搭建 樓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5月8日函覆稱3221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 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 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