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989建號查封時為第三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986、987地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989建物 之建築基地,停車位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拍定 後均不予點交。 ㈡民國113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社區管理員稱989建號現為出租戶,有停車位編號B2- 56;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77巷內,為萬通國際社區共同使用 空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在113年4月21日調查房屋現況,第三人呂○合在場表示自 112年5月10日起占有,與屋主未簽訂書面契約,係以口頭方式成立租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