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2076建號拍定後點交。48地號、58-1地號土地為2076建號之建築基地,應併同移轉,拍定後不 點交。 ㈡民國112年12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表示2076建號無車位,113年3月21日經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現場調查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