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12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稱1113地號為851建號 坐落之基地,1116地號為拍賣建物後方之防火巷,目前部分遭68巷1弄1、3、5號等房屋後方占 用。本件僅拍賣1116地號土地,不含其地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 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 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1116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窳陋破損,部分有漏水及壁 癌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191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住宅區」,惟本件 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 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1116地號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為法地空地,惟該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