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036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11月28日查封時發現,10367建號1樓前後均有獨立出入口,2樓有獨立出入口,1樓 與2樓互不相通。1樓出租予第三人曾淑貞使用,租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每月租 金新臺幣5,060元。2樓無人居住使用,有嚴重漏水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