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呂素慎表示,其為債務人呂勝任之姐姐,房屋現由其管理使用中, 債務人並未居住在內。惟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有嚴重漏水,目前修繕到一半已停工。另客廳 天花板有輕微鋼筋外露。 二、因系爭房屋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在內,債務人之姐姐並非其占有或履行輔助人,故拍定後不 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第一點所述之鋼筋外露,浴室嚴重漏水之情形外,並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 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 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 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2年5月11日板登字第 10169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吳家豪,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他 人,義務人:呂勝任,限制範圍....112年5月12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 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本件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中,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擔保之 債務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為清償,本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八、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