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鶯歌區(下同)二 橋段78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中正三路185號建物之建地,包含後方空地及鐵皮車棚,債權 人配偶表示:空地與停車棚目前由兩造分別使用。此外,債務人稱:本件建物目前由其與父 親居住,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 件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查詢新北市政府、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未曾聽聞有屋內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詳細情形仍應以專 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復函在卷可憑。 四、關於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所示,依變更鶯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86年11月17日),為第一種住宅 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五、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係67鶯使字第2781號使用執照(67鶯建字第 24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二橋段28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 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 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七、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 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八、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 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 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 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二、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三、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