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467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發現4675建號之信箱有多封信件及各種繳費通知未領取,據 社區物業秘書稱債務人未居住,亦無出租紀錄,所配賦停車位位於C棟B1,車位編號888號, 建物及車位均有積欠管理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3年5月16日到場調查房屋現況 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 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 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