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父母及妹妹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依外觀觀察:其露台有加蓋蓋滿,屋內天花板均有裝潢,房間內部分靠近天花板的牆壁有不明汙漬。又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妹妹稱房子是父母和她合資購 買,僅登記在債務人名下,惟本件依登記外觀,認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進行拍賣,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經債權人查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 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派員查訪,上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96年7月迄今刑案現場勘察資 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 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據債務人妹妹稱有一車位在B1,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 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 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