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7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76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且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 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5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哥哥林先生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此處為 國泰民安社區,債務人於B3有編號24停車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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