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2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4地號土地為房屋坐落基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二、112年10月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之子陳先生在場,其稱房子目前由其居住使用,2樓有1房間、浴室、陽台,3樓有2房間及浴室,4樓有1房間、浴室,頂樓作為佛堂使用,房屋狀況良好。債務人之子陳先生表示,目前債務人找不到人,也沒有住在這裡。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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