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4199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二)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勘測時,進入屋內發現無水無電,客廳有搭建小夾層,有木梯通往夾層,堆有雜物。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3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3016894號函覆,違章建築將限期拆除。另有二房,最裡面房間放有多台無顯卡挖礦機,及1台大型冷氣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